专利翻译的文本基础

2023/03/31 13:50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例,需要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其中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的描述,而请求书则简单地包含发明人、申请人的基础信息。若发明创造涉及遗传资源,还需作出额外说明,或甚至提供额外附件。

此外,专利文件本身是由不同的部分构成的,并且专利文件在申请、审查的各个阶段会产生不同的过程文件。客户在委托专利翻译任务时,预期的是承接方是专利领域的专业人士,将在同样的业务领域内和专业高度上进行对话。有时委托指示仅仅是一个申请号和翻译语言对,甚至不会提供任何待译文件。因此,作为一名专业的专利译者,需清楚地了解在当前的翻译阶段中哪些文件的哪些部分需要翻译,具体应注意以下方面:

1)专利公布说明书中哪些内容需要翻译。

2)是否有伴随的附件需要翻译。

3)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中哪种形式应占先。

4)不同内容应以怎样的格式提供。

5)有哪些不同版本需要同时提交。

6)不同版本之间应如何关联。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分别介绍对翻译文本的确认,以上问题也都会从下面的章节中找到答案。

一、专利说明书组成部分

全球各专利组织出版的专利说明书(specification)通常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正文,description)及附图(如有),部分专利组织出版的说明书还附有检索报告。

(一)扉页

扉页是专利说明书的第一页及其续页,专利的基本信息按照一定规律以著录项目的形式登载于说明书扉页的特定位置。

著录项目通常包括:①技术内容信息,如发明创造名称、摘要、专利分类号等;②法律信息,如申请日、发明人名称、优先权数据等;③文件形式信息,如文献种类、公布文献的机构名称等。自1973年起各国专利局出版的专利文件开始标注由WIPO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ICI-REPAT)规定使用的INID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由圆圈或括号所括的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著录项目以INID码表示,扉页中的基本著录项见下表。

表 专利文件著录项示例

专利文件著录项

(10)专利文件标识

(58)检索领域

(12)专利文件名称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15)专利文件更正信息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件的局或组织名称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21)申请号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22)申请日

(72)发明人姓名

(30)优先权数据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43)申请公布日

(74)代理机构名称或代理人姓名

(45)授权公告日

(75)发明人兼申请人的姓名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81)依据PCT的指定国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84)依据地区专利条约的缔约国

(54)发明创造名称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56)现有技术文献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57)摘要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其中,摘要是说明书技术内容的概述。各国对摘要的字数限制通常为不超过250个词,中国的规定是300字以内;摘要附图取自说明书附图,通常是较能展示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一幅。

下图中的示例展示了分别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PCT国际申请的公布说明书。由该PCT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扉页,对比《专利法》对于《请求书》填写内容的规定,容易看出扉页中除摘要和摘要附图外,其他信息基本为《请求书》要求提供的信息,一般由发明人直接提供或准备。

专利翻译

图  以中文和英文提交的PCT国际申请的公布说明书

(二)检索报告

作为PCT国际阶段的一个流程,国际检索单位将对PCT专利申请进行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可知,国际检索报告并非必需的专利申请文件之一。

(三)“专利五书”

在专利申请阶段,申请文件需要由专利译者翻译的部分为“专利五书”,即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及摘要附图。

为了满足专利法规的各项规定,专利文件的撰写相对规范。尤其是文本内容,即说明书(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摘要,都有各自的撰写套路,同时彼此存在逻辑上、内容上的相互关联。充分了解这种规范性和关联性,采用适当的翻译顺序,由浅入深、从整体到细节地开展翻译,可以在翻译过程中始终跟随行文的逻辑性,极大地减少反复查找、修改前文所带来的理解不准确、译文不一致及时间的浪费。

不同的译者可能在翻译过程中形成自己特有的翻译习惯,而不同领域的专利文件也往往因不同的描述和论证方式而采用不同的表达风格,从而建议不同的翻译顺序。

总体来说,就专利申请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而言,存在以下逻辑关联性和文字特点:

1)摘要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对应。

2)发明名称和技术领域一般是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的反映。

3)发明内容部分是对所有权利要求的概括性描述,但在格式上往往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段落层次而表现为整句或整段。

4)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是对发明也就是权利要求主题的具体描述,但对于需要译者结合附图理解发明的要求较高的机电类专利文件,往往需要根据附图说明部分看图,结合图分析至少一个实施例之后才能获得对权利要求主题更充分的理解。

5) 背景部分是对发明的一种铺垫,且文字比较浅显,容易理解,可以先进行翻译或阅读。

综上,推荐的翻译顺序为:背景技术-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中的一个实施例-权利要求书-发明名称一技术领域-发明内容-其余实施例。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翻译,首先能够充分了解所提出的发明创造的领域和背景,从中知晓现有技术中的相关技术方案存在的缺点或未解决的问题,知道本申请的发明要点,然后通过附图和实例进一步理解本申请的发明要点,从而对发明内容有了整体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权利要求书翻译就会游刃有余,接着翻译的发明内容部分往往与权利要求书内容一致。

二、专利申请公布版本

以PCT国际申请为例,在国际阶段因为审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同一国际申请可能以多个不同的国际公布说明书版本被公布。PCT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代码区分了国际申请公布文件的公布版本,对于通过国际申请途径进入国家的专利,了解公布代码的版本含义可以有效辨别和确认翻译基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ST.16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PCT国际申请使用下表所示的公布代码。

表  PCT国际申请公布的文献代码示例

国际公布代码

公布内容

实例

Al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一同公布

W02018/065311A1

A2

国际公布中只有国际申请,缺少国际检索报告

W02018/052320A2

A2

国际申请和根据条约第17(2)(a)*的宣布一同公布

-

A3

稍后公布的国际检索报告和扉页

W02018/052320A3

A4

稍后公布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和声明(条约第19条**)和扉页

W02009/029171A4

A8

国际申请扉页相关著录项目信息的更正版本

W02018/065311A8

A9

国际申请或国际检索报告的更正版、变更或补充文件

W02018/154004A9


注:*专利合作条约第17条(2)(a):如果国际检索单位认为:(ⅰ)国际申请涉及的内容按细则的规定不要求国际检索单位检索,而且该单位对该特定案件决定不作检索;或者(ⅱ)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以至于不能进行有意义的检索的;上述检索单位应作相应的宣布,并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将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

**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于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以哪个版本作为翻译基础,《专利法》有明确规定。例如,《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2.1节要求:“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符。译文应当完整,并忠实于原文。”第3.2.3节中还规定:“摘要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一致。例如,国际检索报告不包含在首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2中,而在随后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3中,并且国际公布文本A3与国际公布文本A2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不相同的,应当以国际公布文本A3中的摘要内容为依据译出。首次公布不包括检索报告,并且首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2与随后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3使用的摘要附图不一致的,应当以随后公布时的摘要附图为准。”

因此,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如果申请人希望将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作为实质审查的基础,则需要将公布的A1版本作为翻译基础;若申请文件无A1版本,则把A3版本的扉页和A2版本的正文作为翻译基础。

三、专利申请原文修改内容

同样以PCT申请为例,申请人在国际阶段依PCT条约的有关规定可以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但在提出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必须明确指出哪些修改将作为审查的基础。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有两次修改机会:

PCT条约第19条规定,申请人在国际检索报告寄出日起2个月或在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有权向国际局提出对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该修改将在国际公布中给予公布。

PCT条约第34条规定,在优先权日起22个月或检索国际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通知)传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将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提交至主管国际初审单位。

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要按照第19条或第34条以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就需要同时提交原始国际申请文件和修改文件译本。如果申请人要求以原始国际申请文件和修改文件作为审查基础,则无需翻译此类修改文件。

此外,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及进入国家阶段后,申请人还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41条、第28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对申请文件提交修改,此时申请人提供的修改文本也应一并翻译。

四、取决于提交国家/地区的翻译风格

不同源语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在进入中国时其中文译文都应符合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以中文起草的原始申请文件,在进入使用相同语言的不同国家时往往在翻译上存在差异。以中译英为例,总体上按照进入欧洲国家和进入美国来区分,在翻译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方面的风格差异(如下表)。

表  专利翻译中译英时考虑的要点

要进入的国家或地区

欧洲

美国

备注

所保护的发明创造的类型

巴黎公约: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PCT:发明、实用新型

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

欧洲专利公约:发明

美国:发明、植物和外观设计

语言表达

权利要求欧洲起草风格

权利要求美国起草风格


单词拼写

GB—en拼写

US-en拼写



1.语言表达

在语言表达方面,欧洲和美国英文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书部分,具体为连接词的使用,将在第六章第二节举例说明,在此不展开描述。

2. 单词拼写

众所周知,英式英语和美式英语在单词拼写上存在一定差异,为了在中译英时使得英文译文更符合目标读者的习惯,专业的译者在翻译时需要考虑这些差异。例如,RWS集团的美式与英式英语拼写规范部分节选如下:

“American (US) spelling:

The spelling according to Webster’s Dictionary is followed. Some general rules for US spelling are given below. Words that are spelt differently in US and are not covered by any general rule will be found in the list of preferred Spellings on page 58.

• Verbs that end-yes in British English change to-yze (analyze, paralyze, etc).

• Words made from verbs that end in an unstressed vowel plus-l do not double the-1-(revaling, traveler, labeled).Note that this rule only applies to-1; ith other consonants the US and British spellings are the same, which usually means that the consonant is not doubled riveted, focusing),though sometimes it is(worshipped).

• Some words ending in-logue in British English drop the-ue (catalog, analog).This does not apply to all such words; follow Webster.

• Words with an unstressed-our drop the-u-(honor, color).If the-our is stressed the-u-is retained (contour).

• A small group of words in which-oul-is pronounced-ol-also drops the-u-(old, smolder, molt)

• Words ending in-bre, -dre, -greand-tre usually change to-er (theater, meager, fiber).”

五、原文问题处理

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凭借自己的专利法律知识及翻译经验偶尔能注意到原文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句意的不清楚、措辞的不准确、技术方案的矛盾以及格式等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常见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不符合专利相关法律要求

以进入中国的专利申请为例,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及相关细则和指南的原文问题可能包括:

1) 发明名称超过25个字,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超过300个字。

2) 附图标记括号使用错误。

3) 使用了审查指南中拒绝的词汇。

2. 措辞行文不够严谨准确

措辞行文的问题包括:

1) 文中附图标记在图中缺失,或文中提及的图在附图中缺失。

2) 文中附图标记错误,或图中附图标记错误。

3) 表述不完整、句意不清楚。

4) 权利要求主题引用错误。

5) 权利要求中特征缺乏引用基础。

6) 权利要求中句号错误。

刀句子未以句号结尾。

8) 拼写/语法错误。

9) 术语重复、术语不一致等。

3. 技术方案有缺陷

技术方案的缺陷包括:

1) 技术特征引述错误。

2) 句子的肯定与否定关系描述错误等。这一类问题通常也是由于措辞行文不够严谨引起,但造成的偏差较大,甚至可能得出意思完全相反的译文。

对于国际申请,在国际专利法律体系下,对于译文与原文之间的对应性存在法律约束。例如,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3.1节中指出,“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因此,不能像原创文学作品一样任意修改成最正确的方式,而只能以最忠实的程度重现原文。但是从本章第三部分可知,在不改变原始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同阶段对原文作出修改。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指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因此,无论如何,译者留意到原文问题是其专业能力的一种体现,而报告且正确地处理原文问题则是对翻译委托人提供的附加价值。

一般而言,对于专利翻译过程中发现的原文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 保留原文并报告

任何实质性且按照原文能够译出的错误都应遵照原文翻译并报告给客户,包括:

1) 术语不一致(例如,means和device混用)。

2) 附图标记错误(例如,member 3应当是member 2)。

3) 技术特征错误(例如,first应当是second,in应该是on)。

4) 拼写错误(例如,level应当是lever)。

5) 句子不完整。

6) 逻辑错误。

7) 修饰关系错误等。

2. 改正错误并报告

重要但微小的错误,或重要但不改正则无法翻译的错误,包括:

1) 明显拼写错误(例如,if应当是of;C应当是℃)。

2) 明显语法错误(例如,there many应当是there are many)。

3) 权利要求中句号错误(例如,权利要求内出现句号,或权利要求末尾没有句号)等。

3. 改正错误而不报告

非实质性错误、不影响技术含义的错误,包括:

1) 简单格式问题(例如,两句之间没有句号,或括号不成一对)。

2) 简单语法错误(例如,is is应当是is;the a应当是the)。

3) 简单拼写错误(例如,aer应当是are)。

具体实例如下。

(1) 发明名称/摘要超过规定字数

【例1】Apparatus for assisting in establishing a correction for correcting heterotropia or heterophoria and method of operating a computer for assisting in establishing a correction for correcting heterotropia or heterophoria.

【解析】此发明名称,即使以较简洁的方式翻译成中文“辅助建立用于矫正斜视或隐斜视的矫正的设备、以及用于辅助建立用于矫正斜视或隐斜视的矫正的计算机的操作方法”,仍超过25个汉字,应当向发明人报告此问题。

而对于非PCT公布的新专利申请,发明人可以考虑将发明名称简化。

(2) 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未括在括号内

【例2】The filter element according to any of claims 10-14,wherein said drainage plug (230) comprises a surface shaped as a cylindrical mantle, and wherein at least one opening 239 is provided in said cylindrical mantle to facilitate and accelerate the drainage process.

【解析】对于起草不是很严谨的专利申请文件,译者偶尔能发现类似于上例的问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应放在圆括号内,而这项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239”并未用圆括号括起来,应当报告此问题,且对于PCT公布文件,应保留原文错误。

(3) 文中附图标记错误

【例3】The left portion 117 and the right portion 118 are configured to displace the locking bar 35 between a first position(cf.Fig.11) and a second position (cf.Fig.10). Therefore, the locking bar 35 is movably supported at the door 7 in a linear manner, i.e. the locking bar 38 is movable along the longitudinal axis extending from one side 5 to the other side 6 of the door 7.

【解析】从以上段落中看到,原文使用两个不同的附图标记“35”和“38”指代同一个特征“the locking bar”,存在错误。当然,结合附图或根据上下文,译者能判断出可能的正确表述,即判断出是附图标记“35”或“38”使用错误,还是附图标记指代的技术特征“the locking bar”引述错误,但首先译者应对此类错误非常敏感,这是通过结合附图准确理解技术含义时能做到的。

(4) 原文句子表述不完整

【例4】The blocking element 16 according to the first embodiment shown in Figs.3 to 7 is a longitudinal member which extends between.

【解析】可以看出原文句子在“between”之后存在内容的丢失,对于PCT公布文件,仍需要尊重原文进行翻译。发现这类问题有时候对于译者是一项挑战,因为这要求重现原文,且重现原文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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